详解《高新认定管理办法》新规

        近日,由科技部、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外界发布,按规定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废止。虽然目前还是《征求意见稿》,但是根据我国立法的实践,最终颁布的版本应该不会有太大出入,因此《征求意见稿》对于即将准备2016年申请高新资格的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根据规定,尽早规划,未雨绸缪。
        在2008年内外资统一企业所得税率后,作为我国目前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面最广、受惠企业数量最大的优惠政策,《认定管理办法》意义重大。新的高新认定管理办法的出台,也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的最新体现。
        新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为五章,包括:(一)总则;(二)组织与实施;(三)认定条件与程序;(四)监督管理;(五)附则。与现行管理办法相比,第四章的表述由“罚则”调整为“监督管理”,更加符合政府部门的角色和定位,体现了政府管理思路的改变;其中,与企业最为息息相关的“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的两个方面,新管理办法均做出了很大调整:
        一是降低高新认定具体条件,让更多科技企业受惠国家政策。新办法在科研人员比例、研发费用占比等核心条件上放宽标准,使得更多的科技企业有望符合条件,可以在2016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二是针对实际认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完善政策不足,提高政策弹性,更加符合实际,更加有利于实现政策目的。
        三是加强后续监督管理,提高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企业面临的违规成本将升高。新办法增加了“需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要求,同时,规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高新资格”,可见,国家对于高新企业的后续管理寄予了充分的重视,也是2013年高新大检查的合乎逻辑的延续,这无疑对高新资格维持带来了挑战和风险,企业需要予以充分的关注,提高自身合规性。事实上,按照《税收征管法(修改意见稿)》的规定,未来骗取税收优惠资格将纳入刑事处罚范围,企业切不可大意。

变化一:取消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获得知识产权

 

文件

具体规定

 

现行管理办法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征求意见稿

第十一条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解读:与自主研发等取得知识产权相比,“独占许可”取得知识产权是通过签署“独占许可协议”的方式获取,属于非自主研发范畴,与国家倡导的提升企业自主研发能力不符。另外,2008年以来,由于高新认定的管理权限下放到省级部门,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等诸多考虑,各地高新认定管理口径出现松严不一的现象,尤其在高新认定的核心指标——自主知识产权方面,任意放大标准的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知识产权,在部分执行宽松的地区被部分企业滥用,与《企业所得税法》出台高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初衷严重背离。另外,从实际管理来看,由于独占许可协议具有隐秘性,主管机关监管困难。在上述背景下,部分地区之前已有不认可“独占许可”取得知识产权的实践,新办法予以取消,在情理之中。

变化二:放宽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比例的要求

 

文件

具体规定

现行管理办法

第十条: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征求意见稿

 

第十一条: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解读:新办法降低了对企业科技人员的比例要求,由现行“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调整为“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同时取消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限制;取消“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规定。对于许多大型企业而言,由于人员总数大,老规定下的30%的比例以及学历要求,很多企业不能达标,最终无缘高新资格。事实上,一个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和人数并一定成正比,或者说不同行业差异很大,设置一定的比例是为了让高新认定更加量化,而不能制造障碍,对于部分利用社会成熟技术或者依赖核心人员技术的企业而言,要求过高的科研人员比例,是与高新政策鼓励创新的初衷相背离的,有鉴于此,新办法做了上述调整。

变化三:降低研发费用比例要求

 

文件

具体规定

 

 

 

现行管理办法

第十条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征求意见稿

第十一条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解读:研发费用比例在高新认定中是几个最为核心的指标,新办法将“三档”降为“两档”,以2亿元作为分水岭,设置4%和3%两个比例。其背景是,老办法颁布已经7年,期间我国经济无论是规模还是质量都今非昔比,适当提高企业的规模符合经济发展的实际。另外,将2亿元以下统一设置为3%,取消6%的比例规定,意在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发展,使得包括“新三板”在内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高新资格。其次,研发费用比例的下调,对于一些成立时间不长,研发投入有限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莫大的鼓励。

变化四:提交材料增加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文件

具体规定

 

现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条(一)企业申请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解读:新办法规定,申请高新资格提交的材料中应包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作为新增加的法定提交材料,企业应该按照要求提供,同时,对企业税务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历年的纳税申报记录与会计报表等提交其他资料应保证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变化五:增加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要求 

 

文件

具体规定

 

现行管理办法

 

 

无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十三条

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解读:老办法并没有明确要求高新企业年度进行备案,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发布国税函【2009】203号文,其中第五条规定,高新企业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该条规定受到诸多理论和实务界专业人士的批评,主要原因在于税务机关绕开原有管理办法,单独发文,要求高新企业备案,否则取消高新资格,于法于理都不是特别合适。
        新办法将高新企业年度备案列为法定义务,解决了原来203号在立法上的瑕疵,实现了备案的“有法可依”。在具体备案的内容上基本与203号文保持一致,但是表述予以了简化,具体提交哪些材料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变化六:新增两种取消高新资格的法定情形

 

文件

具体规定

 

 

 

现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征求意见稿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严重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解读:新办法增加“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两种取消高新资格的法定情形。这对高新企业资质维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解读如下:
        (一)报告义务。在老办法下,相关部门后续出台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以规范明确有关高新更名处理事项,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企业可以参考123号的要求。同时对于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企业也应该按照新办法的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二)备案义务。新办法明确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备案累计达两年的,应取消高新资格,新办法是三部门发文,相比较原有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在取消高新资格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变化七:违法违规符合“重大”“严重”情形才能取消高新资格  

 

文件

具体规定

 

现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征求意见稿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严重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解读:老办法针对“提供虚假信息”、“偷骗税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不作区分,一律取消高新资格,新办法对上述行为作了“严重”、“重大”的限定,未来,高新企业触犯上述情形后,将根据情节进行判断,最终界定是否取消高新资格。
 

变化八:取消5年不得申请高新的规定

 

文件

具体规定

 

现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征求意见稿

 

第十九条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解读:老办法规定,法定情形下取消的高新技术企业未来5年不得申请高新资格,新办法予以取消,并规定要按照征管法等规定予以处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因此任何违法行为都应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尤其对于带有处罚权性质的权力的使用,更需谨慎,必须保留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这一改变体现了三部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法治的一次具体体现。
 

变化九:公示时间缩短为10个工作日

 

文件

具体规定

 

现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条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 

        解读:新办法对公示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压缩了高新申请的时间,同时要求认定机构提高工作效率,当然,认定机构的工作效率提高不光体现在公示时间的长短上,从2015年的高新申报来看,认定机构的评审进度较以往年度也有了大幅的提高,4月第一批认定的企业7月就公示了,而且11月初就拿到了高新证书,这是近几年来最快的一年。
        小结:
根据新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三部门后续将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企业应予以充分的关注。当前,虽然新的管理办法还没有正式颁布实施,但是企业可以以此作为参照,全面准备2016年高新认定、维持相关准备工作,结合华税的实操经验,我们建议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突出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二)重视研发活动的持续性;(三)证实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四)注重知识产权的多样性;(五)提高研发组织管理水平;(六)提供最优的证明资料;(七)强化税务备案手续的完备性;(八)建立高新资格维持的长效机制;(九)提升高新检查危机化解能力。
(来源: 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