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全文
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进一步落实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部署要求,巩固近年来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工作成果,全领域深化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治理,维护风清气正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国内和国际,以推动实现知识产权“两个转变”为主线,以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商标注册秩序为目标,以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治理体系完善和效能提升为重点,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健全依法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工作机制,强化制度和信息化技术支撑,最大限度压缩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生存空间,有效防范化解商标领域重大风险,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顽瘴痼疾,紧盯薄弱环节,不断优化商标注册环境,使商标工作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持续提高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获得感、满意度。
坚持依法依规。注重运用法治的办法补齐治理短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依法依规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给市场主体以稳定预期,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坚持系统集成。注重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聚焦解决商标注册领域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政策性创新等方面问题,努力在多重目标约束、多重利益考量下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推动形成更多叠加效应和更大治理效能。
坚持社会共治。注重发挥市场、政府、社会等各方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公众参与,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系统构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治理长效机制,实现同题共答、齐力共治。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治理取得实质性进展,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治理政策法规更加健全,治理主体权责明确,治理机制高效运行,形成有法可依、各方参与的多维一体治理体系;治理能力进一步跃升,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高效顺畅,统筹协调有力有序,信息技术辅助能力显著增强;治理效能进一步提高,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多发、易发、频发态势基本扭转,市场主体、代理机构和社会公众积极抵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商标申请行为持续回归理性,诚信注册、强化使用、严格保护的良好商标注册生态逐步形成。
二、完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治理法律制度体系
(四)强化法律支撑。积极推进《商标法》新一轮修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制度的制修订,加强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借鉴国际成熟做法,积极论证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规制措施,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为打击商标恶意注册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五)健全审查政策标准。根据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阶段性、领域性特点,及时制定调整有效管用的审查审理政策。针对问题频发领域和审查审理转让环节,动态修订《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加强商标恶意注册治理难点问题研究,适时制定相关政策文件,依法探索创新审查规则。
(六)加大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严格执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法从严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宣告无效、不予核准转让、不予质押登记。加强对违反禁用条款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的跟踪处置,明知违法而继续使用的,从严查处。对违法违规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对于重复实施商标恶意注册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并依法依规认定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三、健全依法从严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工作机制
(七)充分发挥严厉打击恶意注册联合工作机制作用。落实定期会商制度,跟踪研判工作态势、特点、规律,加强恶意注册的原则性判断标准和新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研究,推动解决《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八)完善线索排查机制。强化商标申请行为监测和数据统计,加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排查预警,做到有效预防、及时发现、精准打击。强化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线索排查归集,完善违法行为线索举报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增强社会监督作用。健全社会舆情监测、信访事项办理、商标审查审理等工作中的线索发现、核查、处置机制。
(九)完善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协调与部门合作,完善商标注册、商标管理、行政执法、司法部门之间的线索通报、案件研判、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等机制。充分发挥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在线索发现、协助核查等方面的作用。支持各领域行业协会建立健全本行业商标注册的自律机制。
(十)压实地方属地监管责任。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辖区内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防范、监测和处置工作,及时报告工作中发现的涉嫌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线索,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落实辖区内商标代理、商标交易服务机构和平台的属地监管责任,严密防控、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外溢。
四、全领域深化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十一)重点打击重大不良影响和明显带有欺骗性的商标。完善重大不良影响商标发现报告处置机制,增加已注册重大不良影响商标依职权无效宣告规则和实质审查、异议、评审程序快速处置规则。加大对明显带有欺骗性商标的打击力度,防范和查处通过申请注册商标实施虚假描述、夸大功能等欺骗误导公众的行为。突出源头防范,持续完善商标审查禁用词库和指引词库,建成商标审查指引图库。加强禁用词图库在商标申请环节的运用。及时发现、拦截和跟踪处置重大不良影响和明显带有欺骗性商标的注册申请及使用。持续通过快速驳回、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通告曝光、行政处罚等手段实现对重大不良影响和明显带有欺骗性商标的重点打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十二)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严格贯彻实施《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在商标异议审查、商标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中采取提前审查审理、并案审查审理、重大案件口头审理等措施,对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商标依法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无效,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从事商标恶意抢注的行为人及从事违法代理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案件线索转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于大量恶意抢注商标并转让牟利的,依法不予核准。
(十三)精准打击商标恶意囤积行为。制修订商标注册审查、异议、评审、转让等程序认定商标恶意囤积行为的相关操作规程,制度化规范化开展商标恶意囤积行为的全流程打击。完善商标注册全流程贯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人重点监控名录,实现商标恶意囤积行为的精准识别和定向处置。实施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自动并案审查和专职审查,进一步提升打击效能。开展囤积兜售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整治。加大恶意囤积商标转让、质押行为规制力度,阻断违法牟利途径。探索运用穿透式审查思维,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跨流程数据共享,打通数据壁垒,有效应对商标恶意囤积行为隐形变异、花样翻新问题。
(十四)一体化治理商标注册领域其他恶意行为。研究加快同日申请商标审查的有效途径和方式,不断压缩同日申请程序被恶意利用的可能。加强同日申请商标的排查和甄别,对商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转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探索经履行告知义务后,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审查中主动援引该商标一年内在其他同类案件中提交的使用证据材料,减轻恶意重复“撤三”行为对商标权人造成的举证负担。强化打击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注册人和商标代理机构线索转送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对伪造法律文件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伪造地理标志商标证明材料的,将违法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持续规范商标转让行为,对商标标志具有特定指向性或特殊含义,转让后易误导相关公众或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转让申请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并转让牟利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商标转让申请,依法不予核准。
(十五)依法治理滥用商标权行为。对于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滥用商标权进行恶意诉讼的商标注册人,对其涉案注册商标在无效宣告、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案件中依法从严审查审理,涉案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举情形的,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十六)加大商标恶意注册违法行为执法力度。与市场监管总局密切沟通,完善商标执法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央地信息互通和执法协作,及时向相关部门转办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案件线索,加大对地方案件查办的业务指导和跟踪检查,将地方办理情况纳入行政保护绩效考核。
(十七)着力加强商标代理监管。做好商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重新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条件和加强业务管理等各项措施。推进以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为重点的监督管理,强化从业人员备案实名制管理,完善签名信息采集制度,切实将违法代理的责任落实到人。持续强化商标代理行业自律。
五、加强商标注册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十八)建立健全商标注册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信用承诺制度,明确适用范围和信用承诺事项。对违反承诺的当事人,依法承担不利的审查审理结果。对严重违反承诺,以欺骗等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当事人,依职权宣告其注册商标无效,并依法列为失信行为。
(十九)强化商标领域信用监管。发挥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加大对商标恶意注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开展商标领域信用监管,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发挥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作用,充分利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加大信息归集、查询、公示力度,形成各方共建共治共享的信用监管格局。
六、着力提升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治理能力
(二十)增强治理能力。加强工作力量整合,强化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统筹商标恶意注册治理与风险管控、审查审理提质增效等工作,进一步提高防范应对重大风险的能力。
(二十一)丰富治理手段。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积极推动商标注册与管理平台立项建设,有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构建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的现代化治理新模式,实现类案推送、结果比对、数据分析、瑕疵提示等功能,驱动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研究优化商标规费标准,推动建立阶梯规费制度,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完善统计监测工作机制,加强相关数据充分汇集、智能分析和有效利用,提高全领域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精准度。
(二十二)严格依法治理。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坚持法律适用、法律责任一视同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大范围更大力度公开商标审查决定文书,及时回应合理关切和诉求,提升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治理的规范性和公信力。进一步规范裁量权行使,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边界模糊的原则性条款或者裁量幅度较大的弹性条款进行细化量化,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和标准执行一致。
七、持续夯实以强化保护为导向的商标审查审理工作基础
(二十三)进一步提升商标审查审理质量。构建商标审查审理整体态势分析体系和全流程质量监管体系,深化审签制度改革,通过调整业务委托类型和委托任务量优化商标审查委托业务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和工作规程,最大程度防范和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以高质量的商标审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
(二十四)全方位提高商标审查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商标审查审理流程,精细化管理审查审理时限,以高质效的审查审理加快商标授权确权,加速释放闲置商标资源。及时、准确公开商标审查审理进展,给予权利人对审查审理时限的清晰合理预期,不断压缩商标恶意注册人获利空间。
(二十五)探索实行差异化的审查政策。拓宽商标快速审查审理机制适用范围,更加有效服务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研究建立健全法律框架内有利于合法权利人的审查审理依申请案件暂缓、中止制度,降低恶意注册商标对合法权利人造成的“重复申请”“穷尽法律程序”等困扰,降低合法权利人获取商标专用权非必要的制度性成本。
(二十六)统筹好保护商标权与维护商标注册秩序的关系。把握好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严厉打击和遏制商标恶意抢注、囤积行为,又要准确把握商标权的私权属性,防止随意扩大打击范围,为市场主体品牌创立发展留有空间。精准区分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和相对事由,既要对明显违背商标内在价值、损害商标注册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形成有效规制,又要对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已投入实际商业使用的注册商标,以及注册使用时间较长、已形成稳定市场格局的注册商标更为审慎地作出无效宣告的决定。
(二十七)坚持治理规范与促进发展并重。加强跟踪研究和指导服务,划出底线,设置好“红绿灯”,既通过治理持续震慑商标恶意注册违法违规行为,又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积极支持合理的商标申请,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振市场主体发展信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主动规范自身行为,既用足用好法律框架内的治理措施,又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审查活动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八、加强组织保障和监督问责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商标工作的全面领导。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有关部门和商标局、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要深刻认识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治理工作的特殊重要性,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工作协同,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坚持宣传、教育、研究共同推进,理论阐释、法律普及、观念引导全面发力,及时曝光恶意注册典型案例及违法个人、企业和代理机构的失信信息,突出强调恶意注册的危害后果,强化社会公众对恶意注册行为的抵制和谴责,督促市场主体自觉履行尊重和保护商标权的社会责任。
(三十)加强监督问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查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背后可能隐藏的腐败问题,尤其是商标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内外勾连,故意作出错误审查审理结论等案件。依法严格规范商标工作人员到商标代理机构任职等行为。对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审查审理决定存在重大错误,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规依纪严肃问责追责。